制度型开放是商品、资金、技术等五个流开放的战略升级和扩大。
进一步规范执法领域涉产权强制措施和程序,防止和纠正利用行政或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让民营企业家心无旁骛创新创业,不断焕发生机活力。如果改革开放力度进一步加大,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市场预期持续改善,实际增速更是有望高于预期。
企业是经济的基本细胞,是经济增长的动力源泉。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创造了经济快速发展的奇迹,一条重要经验就是激活民间投资热情,把蕴藏在民间的资源和力量充分调动起来。与此同时,随着全球产业链深度调整和美西方国家推动供应链去中国化,外贸出口不仅受到周期性因素的影响,还将受到更长期的结构性因素制约。第一,提振企业和企业家信心,增强经济增长的内生动力。房地产投资对稳投资有重要影响,要继续改善优质头部房企资产负债状况,满足行业合理融资需求,促进房地产投资企稳回升。
乌克兰危机尚未出现缓和迹象,战争及西方制裁的外溢效应将进一步显现,能源和粮食价格高位震荡,金融市场波动加剧。需求不足是当前经济运行的突出矛盾。除了原苏联东欧等传统社会主义国家及其他少数非市场化国家外,世界上很少有国家把利润作为国有企业的首要目标。
另一方面,在主动改革的前提下,吸取原苏联东欧等国家休克疗法的经验教训,做好配套改革措施的衔接与完善。因此,国有企业总体上往往具有社会公共性、外部经济性、必要垄断性、非竞争性、非盈利性等特点。20世纪90年代提出的许多国企改革观点和对策至今依然存在就充分说明了这一点。《国有财产监管制度研究》,《法治研究》2014年第4期等。
阿根廷1989年颁布的《国家改革法》等。在国有企业分类改革的基础上,国有企业按照公益类和商业类以及商业一类和二类等国家公私产类别进行区别法律规制,加强国有企业特殊立法,合理构建国有企业治理模式及其监管制度。
一旦如此,国资委等实务部门在国企分类监管改革中所面临的困惑与问题便迎刃而解。对此,还有待于进一步改革探索。考虑到中国国情、历史惯性以及路径依赖等因素,尤其国企改革已经到了有进有退的阶段,我国更需要谨慎处理,所谓的民营化以及当下提出的混合所有制改革、员工持股计划、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等均体现了决策者政治智慧与策略,绝非某些人所说的中庸或折衷做法。根据2017年7月发布的《中央企业公司制改制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2017年底前完成所有国资委管辖的中央国有企业的公司改制。
国有企业在世界各国产业分布总体上具有趋同性,主要分布在规模经济突出的自然垄断产业、资本技术密集型产业、公共性(或外部经济性)产业、基础产业、技术先导产业等。看不清国企改革的问题实质或激进做法均是改革天敌,不能毕其功于一役。波兰1990年颁布了《国有企业私有化法》、《设立所有制改造部法》等。这要取决于不同国家历史发展阶段的国情差异。
(7)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及其历史遗留问题还没有彻底解决等。没有巩固的经济制度和完善的竞争框架的私有化是毫无用处的。
笔者以为,一是要进一步深化国企市场转型改革,尤其要剥离和转型商业类国企业务。美国二战期间建立了2600个左右的国有企业。
即使这些垄断性产业、基础设施产业和公共事业领域,国有企业也没有绝对垄断,也开始引入私人资本,航空、铁路、石油、煤炭、汽车、钢铁、造船等重要领域大量引入私人资本,某些领域甚至全部私有化,在管理上实行特许经营、政府监管等多种方式。二是国有企业与行政权力存在千丝万缕的关系,具有公权力因素和超经济性,容易形成政经混合体,具有行政垄断倾向,有违市场公平竞争规律。(2)按照国有企业市场定位目标及其分类改革要求,国有资本原则上逐步退出一般市场竞争领域,进一步重组并降低国有企业数量,推进国有企业瘦身健体。这些都是非常好的改革尝试与做法,值得进一步探索与推广。包括西方国家在内的许多国家在两次世界大战和经济危机时期,通过政府投资或国有化等方式产生了一批国有企业,政府在推动大企业集团发展方面起到了加速作用。[1] 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西方发达国家国有企业在国内生产总值中所占比重平均为7.7%,相对比重最高的意大利也仅占24.7%。
到1990年,国有企业总产值仅占国内生产总值的18%。由国企改革主管机构按照市场规律列出改革路线图、时间表和改革清单。
其中,西方国家国有企业改革曾经使用的黄金股制度在我国国企转型改革过程中值得借鉴。[7] 王金存主编:《世界国有企业》,企业管理出版社1995年,第323页。
较为理想的做法是,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成立的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基础上,下设或授权类似专门负责国企改革的主管机构,2015年成立的国务院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即体现了这一思路,从而减少或避免部门之间的相互推诿、扯皮、利益冲突或内耗等。[11] 所谓黄金股制度,是指国企私有化改革中,基于国家利益,发行由政府持有的特权优先股,不代表任何财产权利,没有投票权和收益权等,即便政府不再或少量持有企业股份,但政府可以通过特权优先股保留着或在一定阶段保留着企业某些重大经营决策中的一票否决权。
摘要:在市场经济社会,国有企业主要存在于市场机制无法或难以发挥作用的领域,以弥补市场失灵和起到再分配政策等作用。我国台湾地区颁布的《公营事业移转民营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商业类国有企业又分为商业一类和商业二类两种。三是某类产业或某个国有企业改革能够单独立法的,可以考虑单独立法,如《金融企业非上市国有产权交易规则》等,像诸如当初的中国铁路总公司、中国盐业总公司、中国林业集团公司等改革可以考虑单独立法。
学界早已关于国外国有企业改革的详细介绍,重复介绍并无多大意义,但从中梳理能够对中国国有企业改革有所助益的经验教训则是必要的。2、借鉴国际做法,加强国有企业改革立法,从而为国企改革提供法治保障。
这势必影响到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完善和政治体制改革进程。[6] 资料来源:根据《经互会成员国统计年鉴》(1986年)(1989年)。
以上因素决定了包括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国有企业存在空间更多一些。理由在于:一是我国国有企业改革已经初步实现了软着陆,无论国有企业数量和经济比重的下降、私有企业的发展、市场基础的培育、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等都是当初原苏联东欧等国家所无法对比的。
总之,必要的改革成本与代价是需要付出的,但立足于当下中国国情,遵循历史惯性,以史为鉴,包括国企改革在内的政治权威主导下的主动改革,以尽可能小的成本与代价实现社会平稳转型,则是较为理想的选择。3、通过社会保障制度、国企改革发展基金、供给侧改革等措施,尽可能减少或避免国有企业尤其央企混合所有制改革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下岗潮,使我国失业率保持在合理控制范围。笔者以为,这是一种理想化的愿景,国有企业的公权力因素决定了其容易产生行政垄断倾向,有违市场公平竞争规律,挤压私人空间。捷克斯洛伐克1990年颁布了《经济改革纲要》、《财产归还法》、私有化法案,随后捷克也颁布了《小私有化法》和《大私有化法》等一系列私有化法案。
商业一类是指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的商业类国有企业,即一般竞争类。具体而言,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1、普遍设立国有企业改革主管机构。
因而,包括西方国家在内的许多国家经历了多次国有化和私有化交替的浪潮。关键词:中国国有企业 改革 路径依赖 2016年10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会议上强调,推动国有企业深化改革,坚定不移把国有企业做强做优做大等。
[3]由此可见,无论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国有企业都不是一般市场竞争领域的主要主体,但发展中国家相对发达国家而言国有企业比重稍微高一些。保加利亚1992年颁布了《私有化法》等。